欢迎访问“i厦门”一站式惠民服务平台!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领域专题>i社团>i社团>常见问题
社会团体换届指引
2018-10-17 09:00:00
打印  |  字号:
  |

一、换届筹备工作(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工作组) 
  1、召开理事会。原则上应当在到届前(即证书到期前)提前3个月至半年开始准备换届选举工作,讨论有关换届事宜:①本届工作报告、财务报告;②章程是否修改;③名称、住所是否变更;④拟定的组织机构人选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⑤是否设立分支机构;⑥是否设立常务理事会;⑦制定(或修订)本会会费标准草案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⑧换届选举办法;⑨根据《章程》的规定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150个的,应采用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数量超过150个的,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得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50个,会员代表数原则上须是理事数的2倍以上);⑩形成本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2需变更法人代表的,换届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人离任审计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法人离任审计。★申请审计模板见“常见问题”栏目“申请审计模板”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换届报告。提交相关材料:①本届工作报告、财务报告;②理事会会议纪要;③拟定的组织机构人选名单(会长-法定代表人附其身份证复印件、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④章程修改草案;⑤会费标准草案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规章制度;⑥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⑦换届选举办法;⑧名称、住所变更情况;⑨社团会员登记情况;⑩应参加换届大会的会员名单等。★业务主管单位另有要求的,按照要求提交。 
  4、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需事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干部兼职有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现职干部无论级别,在社团兼职理事及以上职务及名誉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见附件12在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

5、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换届的批复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换届申请(换届前15)。①换届申请报告;②本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③新一届秘书长以上候选人名单;④章程修订稿(有修改的提交);⑤章程修改说明(有修改的提交);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社团有现职干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干部兼任社团职务的,需在提交换届申请时出示相关审批表或备案表,并在提交换届后变更或备案材料时一并提交。
  二、召开换届大会

社会团体一般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7天将会议时间、议程、地点告知登记管理机关,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及指导下进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不得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三、换届后变更备案

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换届后备案(如有变更的按照变更办事指南办理)①《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仅副会长、秘书长变更可省略);②《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无负责人变更可省略);③《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④《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未修改章程的可省略);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未修改章程的可省略);⑦新一届的负责人及理事、常务理事名单、会员花名册;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⑨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持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四、注意事项 
  1、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社会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2、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相关规定,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荣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退()休干部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应与其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且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1个,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职不得超过2届; 
  (2)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4)经批准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不得要求提供专用办公用房、车辆等。 
  3、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团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任职年龄距离上限(70周岁)不足一年的不再作为负责人的候选人。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按照《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厦民[2016]232号)执行。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5、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6、组织机构的设置结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有设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为单数;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有设常务理事会的,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2
  7、规范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管理。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执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执行。

 

附件:1、社团换届大会议程模板

2、社团换届选举办法模板

      3、社团申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模板

      4、理事会会议纪要模板

      5、社团组织机构人选名单模板

      6、申请换届的报告模板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负责人投票表决单模板(行业协会商会使用)

9、会费标准表决投票单模板

10、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11、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表(处级以上使用)

12、在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处级及以下使用)

13、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备案表(处级及以下使用)

14、退(离)休干部在社团兼职备案表(处级以上使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建设运营:厦门市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指导:厦门市信息中心

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1642号 闽ICP备19014619号网站标识码:3502000088

服务热线:0592-5051516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火狐浏览器;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极速浏览器13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