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形成内部决议
社会团体注销决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由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形成会议纪要。
二、成立清算组织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清算组一般应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等组成。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一般应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组成。
三、开展清算活动
清算组织成立后,要认真履行清算组职权,开展清算活动,清算期间主要工作如下:
(一)清理财产,编制有关清算的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同级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 (公告模板见附件1),公告期限不少于45天;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组织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社会组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期间财产的处置:
(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社会组织的财产(债权)应当优先支付清算的相关费用。
(二)按顺序清偿税费债务。社会组织的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 给付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缴纳所欠税款;
3. 偿还其它债务。
四、申请注销清算审计
社会组织原则上应在清算公告登报满45日、并完成清算期间工作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清算审计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组织进行注销清算审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反馈社会组织。
五、剩余财产处置及编制清算报告
(一)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二)清算小组在清算结束时,编制清算报告。(范本见附件2)
六、提交注销登记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审计结果,并结合社会组织提交的注销登记有关材料(详见办事指南)办理具体业务。
附件:1、清算公告模板
2、清算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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